杨某、袁某与一女白某相识,后于洛阳一旅馆开房。之后被控强奸,且为轮奸。
在接受杨某的委托之后,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,本律师一直跟进。
本律师抓住一关键点:白某陈述的强奸经过与已经查清楚的事实不相符合。即白某所说无事实能够证明。另外,办案机关程序严重违法。按照规定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限,而本案中办案机关作出了五次补充侦查,并且有一份材料是在法院审理期间收集的,违法程度非常的严重!
据此本律师组织好自己的辩护策略,经过洛阳某区法院一审,洛阳中院二审,终于使得杨某得到相对公正的结果。杨某对结果非常满意!